(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肖小燕与山东省纺织设计院新疆分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小燕,山东省纺织设计院新疆分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4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小燕,男,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纺织设计院新疆分院。地址阿克苏市民主路华龙花园22栋2号楼1202室。负责人马俊斌,该分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郝梅,该分院员工。委托代理人张静,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小燕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纺织设计院新疆分院(以下简称纺织设计新疆分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4)阿市民初字第328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肖小燕、被上诉人纺织设计新疆分院委托代理人郝梅、张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审理查明:2011年4月1日,肖小燕与纺织设计新疆分院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根据纺织设计新疆分院要求,肖小燕同意在建筑设计岗位从事结构专业工作,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一至周五工作,上午4小时,下午4小时,每周周六、日为休息日,肖小燕的结构专业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时工作制规定;纺织设计新疆分院每月27日为发薪日,纺织设计新疆分院对肖小燕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肖小燕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1800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肖小燕的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等等。上述合同签订后,肖小燕即在纺织设计新疆分院建筑设计岗位从事结构专业工作,院内任职为副院长。2014年3月1日,纺织设计新疆分院(甲方)与肖小燕(乙方)签订《关于肖小燕结余产值的说明》,主要内容为“肖小燕为山东省纺织设计院新疆分院正式员工,院内任职为副院长。双方签定劳动合同到2014年2月到期,经院内决定同意“肖小燕的辞职报告”,现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肖小燕结余产值做如下说明:1、经双方确认,肖小燕现结余产值为71000(税前);2、上面第1款不含肖小燕所设计的结构工程的后期服务费和院外挂靠的校对费;3、肖小燕所设计的结构工程的后期服务费和院外挂靠的校对费,由院内综合办计算后,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打入个人帐户;4、甲方支付给乙方付款时间原则上按院内制定规定进行支付,如未能按期支付,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之后,肖小燕认为纺织设计新疆分院尚欠其劳务费137109元,向阿克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该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阿市人社不字(2014)3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肖小燕遂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纺织设计新疆分院《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包括:除名、辞职、合同期届满、协商等)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核算产值:员工应当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至院综合办核算剩余产值,核对后由双方签字确认。如超过期限,视为放弃;资料交接:员工将工作涉及的所有资料交还至综合办,经综合办审查无异后,出具局面证明;清结欠款:员工向财务部还付借支设计院的欠款,欠款清偿完毕后或与设计院无债务的,由财务部向员工出具无欠款证明;社保转移:员工应及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社保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由综合办出具书面证明。支付剩余产值:以上四项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员工应持剩余产值证明、资料交接证明、清结欠款证明、社会保转移证明至综合办申请发放剩余产值,经综合办审核无异后,由财务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期服务费后将剩余产值一次性向员工付清。如设计院及员工协商一致,由该员工为设计项目继续提供后期服务的,后期服务费按《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中后期服务费发放制度及实施细则规定,凡拿绩效的设计人员,结构专业扣除本项目个人产值的20%作为后期服务费用,建筑、设备、电气专业均扣除本项目个人产值的10%作为后期服务费;……项目竣工验收后,由经营办统计造表,交由综合办和财务室核对、院长审核签字完毕后,在下月发放给设计人员;凡离职的设计人员,对未竣工的工程项目,工程后期服务费由设计院按4.1条减扣,发放给实际参加验收并完成相关技术处理服务的人员。经协商一致,离职的设计人员继续提供后期服务的,按上述规定发放后期服务费等等。原审判决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险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本案肖小燕在纺织设计新疆分院离职后,双方于2014年3月1日就肖小燕结余产值所做的说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此“说明”进行结算并予支付。经双方确认,肖小燕现结余产值为71000元(税前),从此内容来看,该结余产值未扣除个人所得税,在庭审中,纺织设计新疆分院计算扣款税款比率肖小燕又不予认可,对此无法最终确定肖小燕结余产值数额;其次,根据“说明”第四条规定“甲方(纺织设计新疆分院)支付给乙方(肖小燕)付款时间原则上按院内规定进行支付,如未能按期支付,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因此,依照纺织设计新疆分院《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规定,肖小燕离职后,应先办理核算产值、资料交接、清结欠款、社保转移手续后,持相应证明至纺织设计新疆分院综合办申请发放剩余产值,经综合办审核无异后,由财务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期服务费后将剩余产值一次性向员工付清。如设计院及员工协商一致,由该员工为设计项目继续提供后期服务的,后期服务费按《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肖小燕主张结余产值的请求,不符合纺织设计新疆分院上述制度规定,故纺织设计新疆分院的抗辩意见成立,本院对肖小燕结余产值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肖小燕主张后期服务费的请求,肖小燕提交的肖小燕个人产值表中有2011年后期服务费之内容且有纺织设计新疆分院在产值表左下方加盖印章;而纺织设计新疆分院提交的肖小燕产值表中没有后期服务费之内容但有肖小燕在本人签字处签名,两份证据其他内容相同,故结合肖小燕提交的“说明”之内容,双方对于后期服务费并未进行结算,亦不符合纺织设计新疆分院上述制度的规定,故肖小燕主张后期服务的请求证据不足;对于肖小燕主张的挂靠核对审核费,肖小燕虽提交了的由纺织设计新疆分院员工王开放书写挂靠校对审核费、后期服务费等内容的“便条”,但对该“便条”纺织设计新疆分院予以否定,肖小燕无其他证据印证“便条”内容确系其应得的挂靠校对审核费,且亦不符合纺织设计新疆分院上述制度的规定,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肖小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肖小燕负担。肖小燕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3月1日签订的关于肖小燕结余产值的说明,就是被上诉人确认上诉人在合同期内应付的劳务费,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充分证明上诉人系正常程序辞职,并且合同已到期,被上诉人应当支付劳务费用。上诉人提交的个人产值表上有被上诉人加盖公章确认,反映出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后期服务费的事实,王开放系被上诉人单位业务经理,其行为代表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当支付后期服务费及挂靠审核校对费。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结余产值、后期服务费、挂靠审核核对费共计137109元。被上诉人纺织设计新疆分院答辩称:1、被上诉人没有无故拖欠上诉人工资,无论是单位的规章制度还是《关于肖小燕结余产值的说明》,都明确结余产值的付款时间原则上按院内制度执行,《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领取绩效工资要办理相应手续后,持相应证明到综合办申请发放剩余产值,而上诉人只进行了核算产值,其他手续未履行。上诉人提交的个人产值表中,公章未加盖在印有字迹的地方,不符合公章使用习惯和特性,且该表与被上诉人提交的个人产值表不一致,上诉人没有履行后期服务工作,后期服务是由他人完成,且设计的工程至今没有验收,故不可能对后期服务费进行结算。王开放签字的便条中没有时间,没有肖小燕字样,不能证明是上诉人辞职后挂靠审核校对费的结算。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上诉人肖小燕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与王某某QQ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一张。证明后期服务费金额。被上诉人纺织设计新疆分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王某某只是公司普通员工,且也不能证明是其本人,在上诉人离职时这三个工程均未开工,不可能计算后期服务费。2、部分后期服务费核算金额复印件一张。证明被上诉人未支付该部分款项。被上诉人纺织设计新疆分院对该证据认可,认为这是上诉人2014年6月24日前的后期服务费。二审期间被上诉人纺织设计新疆分院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肖小燕在纺织设计新疆分院离职后,双方于2014年3月1日就肖小燕结余产值所做的说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此“说明”进行结算并予支付。经双方确认,肖小燕现结余产值为71000元(税前),该结余产值未扣除个人所得税,双方对税率未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所得、稿件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个税税率表,含税级距超过5万元的部分及不含税级距超过49500元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据此肖小燕结余产值为71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720元(71000元×(1-20%)×40%-7000元),纺织设计新疆分院应向肖小燕支付结余产值55280元。双方对于后期服务费并未进行结算,肖小燕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已履行后期服务工作的事实,其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肖小燕主张的挂靠核对审核费,肖小燕虽提交了的由纺织设计新疆分院员工王开放书写挂靠校对审核费、后期服务费等内容的“便条”,但对该“便条”纺织设计新疆分院予以否定,肖小燕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其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应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第四款、第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4)阿市民初字第3289号民事判决;二、山东省纺织设计院新疆分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肖小燕结余产值55280元;三、驳回肖小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肖小燕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肖小燕预交),合计20元,由肖小燕负担10元,山东省纺织设计院新疆分院负担10元。审 判 长 孟世敏代理审判员 马婕妤代理审判员 赵培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亚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