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会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粟某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会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粟某甲,男,1967年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12年3月16日被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同县看守所。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会检刑诉[2012]0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粟某甲犯赌博罪,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粟某甲在被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本院于2015年7月2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粟高武、被告人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2日,被告人粟某甲与阳某某(已判刑)、贺某某、梁某甲等人在会同县肖家乡“京都酒店”商量,决定于次日到肖家乡王家村境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同年5月13日至23日11天期间,被告人粟某甲与阳某某、贺某某、梁某甲等人在肖家乡王家村境内多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将该赌场以区域为界分为四大股份,即洪江、堡子、肖家、金龙各占一股,其中肖家一股由贺某某及被告人粟某甲负责。赌场赌博以扑克牌押点数比大小的方式进行,10元起注,200元封顶,赌场股东从每盘当庄赢钱的赌徒手中抽取10%的利润作为赌场经费。经查,该赌场每日参赌人员达几十人,每天抽水盈利均在人民币4000元以上。同年5月24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2011年8月10日,被告人粟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粟某甲在被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5年7月2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会同县人民法院(2007)会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制作的赌博情况一览表、被告人粟某甲的户籍证明,证人阳某某、梁某乙、贺某某、梁某甲、梁某丙、周某甲、粟某乙、马某某、匡某某、向某某、周某乙、粟某丙、龙某某、梁某丁、梁某戊、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粟某甲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粟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粟某甲犯罪以后虽然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但在被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粟某甲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粟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粟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克周审 判 员 张晓梅人民陪审员 粟艳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向福涵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