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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蔡建明与潘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655号申请执行人:蔡建明,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潘雨,女,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执行蔡建明申请执行潘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潘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一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浩审判员  伊长城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