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707号原告杨某,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红、曾诚、人民陪审员蒋国胜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举行了婚礼仪式,2003年9月15日双方在青松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3年2月生育一子取名杨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打架,夫妻感情一直不和,被告于2004年8月外出打工后,就一直不与被告和家人联系,同时对婚生子也不闻不问,除2008年回家一次外,其余时间均无法联系,至今原、被告分居达7年之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并无合好的可能。为了使原告早日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故再次诉至贵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李某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于200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9月10日,双方自愿在南充市高坪区青松乡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2003年11月3日,婚生一子杨某某。婚姻关系存续初期,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常发生吵嘴打架,2008年3月,被告李某外出打工即与家人失去联系,2011年10月原告杨某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之后,被告李某与杨某及家人仍然没有联系,对婚生子杨某某也未尽抚养义务,现原、被告分居已达7年之久,2015年3月,原告杨某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判决书、证人证言等证据经质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合法有效。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吵嘴打架,李某外出打工,不与杨某联系,夫妻关系失和,本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李某仍然未与杨某联系,夫妻分居达7年之久,原、被告已为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杨某的离婚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婚生子杨某某由原告杨某抚养,抚养费由杨某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红审 判 员 曾 诚人民陪审员 蒋国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