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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区鑫利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区鑫利源建筑设备租赁站,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853号原告东营区鑫利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石油大学炼油厂附近。经营者张金秀,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石油大学炼油厂北邻。被告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山川路1号。法定代表人贾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区鑫利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区鑫利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区鑫利源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区鑫利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3元,减半收取12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庆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纪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