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长明与吕祥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长明,吕祥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489号申请人李长明,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吕祥风,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李长明与被申请人吕祥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8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吕祥风名下的位于赤峰市乌丹镇某小区的大厅两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2万元。担保人于勇志以其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楼房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长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吕祥风名下的位于赤峰市乌丹镇某小区的大厅两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二、对担保人于勇志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楼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