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盈洲船业有限公司与赵银善、王培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盈洲船业有限公司,赵银善,王培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盈洲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岱山县。法定代表人:项修学,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赵银善。被执行人:王培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执行款、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共计7461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银善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舟山分行清算中心的存款1万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李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