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艳林与任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林,任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王艳林(又名王波),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大凤(特别授权),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明亮,农民。委托代理人:袁永生,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林与被告任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艳林负担。审判员 郭红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