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5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厦门市链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陈何湧居间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5051号原告厦门市链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376号之二商场。法定代表人王亚友,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添福,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占辉,公司职员。被告陈何湧,男,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链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何湧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链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市链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黄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林超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