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曾万洪与周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万洪,周应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313-1号申请执行人曾万洪,男,住洪雅县。被执行人周应章,男,住洪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曾万洪与被执行人周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应章之妻夏春利在洪雅农行中正街支行帐号项下存款限额冻结3000元;在洪雅县邮政储蓄银行帐号项下存款限额冻结3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代理审判员 谢佳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何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