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终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成友与川犍电力公司原股东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80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成友,男,汉族,1936年3月25日出生。上诉人王成友不服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民初字第97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成友称,上诉人以川犍电力公司原股东为被告,提起的是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诉讼,并非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所规定的情形。且通过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取得的股份,因买卖合同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上诉人取得的川犍电力股份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级人民法院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股票交易场所(包括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及其会员单位、挂牌企业为被告的,涉及因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场外非法交易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未受理的,不再受理;…”的规定,上诉人王成友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王成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维维审判员 余 波审判员 张 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渝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