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4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世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朱世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498号原告濮阳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树理,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朱世忠,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市五一路瑞祥文苑小区*号楼*单元*户。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濮阳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世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世忠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静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权审 判 员 潘 慧人民陪审员 金利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靳伟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