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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宣化钢铁公司实业发展总公司科技开发中心与张庆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化钢铁公司实业发展总公司科技开发中心,张庆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宣化钢铁公司实业发展总公司科技开发中心,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工业街14号。负责人李宁,经理。被告张庆举,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宣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化钢铁公司实业发展总公司科技开发中心诉被告张庆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化钢铁公司实业发展总公司科技开发中心起诉后,得知被告张庆举就此案劳动纠纷,已先于其起诉故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化钢铁公司实业发展总公司科技开发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化钢铁公司实业发展总公司科技开发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瑞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晓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