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喻某某诉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981号原告喻某某,女,生于1985年5月1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瞿某某,男,生于1981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诉被告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需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喻某某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相军代理审判员 吴少均人民陪审员 龚桂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