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4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贺某某、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英德,贺殿富,吕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庄民初字第4430号原告:吕英德,男。委托代理人:刘勇军,男。被告:贺殿富,男。被告:吕霞,女。原告吕英德诉被告贺殿富、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翔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英德的委托代理人刘勇军、被告吕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殿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贺殿富、吕霞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6日,二被告以海水养殖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元,并由被告贺殿富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贺殿富、吕霞立即偿还借款4500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贺殿富未作答辩。被告吕霞辩称,借款这件事我不清楚,这笔款项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经审理查明,被告贺殿富、吕霞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6日,被告贺殿富向原告吕英德借款450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收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均未偿还。现原告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有偿还共同债务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贺殿富、吕霞立即偿还借款45000元,并由承担诉讼费用。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收条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贺殿富在原告处借款4500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理应按约定及时偿付借款,借故拖欠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的责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所借款项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贺殿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殿富、吕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吕英德借款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翔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