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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闻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147号原告:闻某,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储海根,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原告闻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立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储海根、被告严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闻某诉称:2008年下半年,闻某因前夫病亡后,经人介绍与严某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前见面不多,都是电话联系,故无任何婚前基础。婚后感情一般,主要是双方缺乏最基本的信任,沟通存在障碍。严某对闻某漠不关心,在婚姻期间,闻某流产三次,严某均没有照顾,未尽到一个丈夫应尽的责任。严某还曾打骂闻某与前夫的孩子。双方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判令:1、准许闻某与严某离婚;2、由严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严某辩称:1、闻某所述的相识,结婚,未生孩子均是事实;2、严某不同意离婚,因为:双方均是二婚,但感情基础好,婚后生活也很幸福;双方共同生活了五年,交流正常,不存在沟通障碍,严某也没有吸烟喝酒、赌博等不良爱好,打工收入大部分亦交给闻某支配;闻某流产期间,是严某一直照顾的;严某性格内向、温和,没有打骂闻某的孩子。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闻某经人介绍与严某相识、恋爱,××××年××月××日在岳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至今未生育子女。2015年7月1日闻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提出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处证明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夫妻双方是自由恋爱,经过一年多的了解后,才办理结婚登记,有一定的婚前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只是相互之间缺少沟通和关照,才导致夫妻感情出现矛盾,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各自改正自身的不足,互敬互爱,多些包容和体贴,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改善夫妻不和的关系,夫妻和好可能性较大。闻某要求离婚但并未提出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闻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葛立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 滔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