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秋文、肖建明与肖建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文,肖建明,肖建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王秋文,女,1949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肖建明,男,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肖建全,男,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文、肖建明与被告肖建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文、肖建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文、肖建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佳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