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黎建亭与宋景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建亭,宋景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199号原告黎建亭。被告宋景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建亭与被告宋景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建亭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建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建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建亭负担。审判员 杜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