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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黎建亭与宋景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建亭,宋景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199号原告黎建亭。被告宋景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建亭与被告宋景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建亭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建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建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建亭负担。审判员  杜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