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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景丽娜与邹松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990号原告:景某某。委托代理人:周丽清。被告: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诉被告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景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