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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411���原告刘某甲,女,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刘某乙,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刘某甲诉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