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411���原告刘某甲,女,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刘某乙,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刘某甲诉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