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台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智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智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台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凤梅。委托代理人:胡平,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智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智敏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陈 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秋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