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12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大有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永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大有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永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827号原告北京大有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地区刘李店村。法定代表人那立成,经理。被告郑永利,女,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大有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永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大有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大有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大有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