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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刑更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泽耀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银刑更字第6号罪犯陈泽耀,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24日作出(1996)宁刑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泽耀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8年11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宁刑执字第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2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02)银刑执字第4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2004年3月10日,陈泽耀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6个月;2004年12月1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1年,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2005年11月30日止。2014年6月17日,罪犯陈泽耀被银川监狱收监。执行机关银川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银监暂字第02号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建议书,2015年7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在银川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监狱指派干警刘涛、陈丽,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丁旭东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泽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泽耀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未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回监狱服刑,擅自离开居住地脱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罪犯陈泽耀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期间共8年6个月15天不计入执行刑期。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银川监狱出示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10日罪犯陈泽耀因患强直性脊椎炎病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6个月;2004年12月1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续保1年,期限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2005年11月30日止。罪犯陈泽耀在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于2006年3月17日发布《关于敦促保外就医逾期未归罪犯回监报到的通告》,通告写明:具保人必须立即将通告内容告知罪犯本人,罪犯必须在2006年4月20日前回监报到,在规定期限报到的,对罪犯就医逾期期间按实际执行刑期计算,符合续保条件的,监狱将办理续保手续;对规定期限内未返回监狱报到的罪犯,按脱逃论处,逾期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陈泽耀未按通知要求及时返回监狱报到及续保。同年9月,银川监狱组织追捕小组,由银川监狱执行科对陈泽耀实施收监,罪犯陈泽耀不在原居住地居住,去向不明。罪犯陈泽耀保外就医逾期后,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下达拘留决定书,决定由银川市公安局对陈泽耀执行拘留。2013年4月15日,银川监狱向该犯居住地公安机关送达协查通报,银川监狱狱内侦查科会同自治区公安机关、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网络联合进行追捕。罪犯陈泽耀于2014年6月17日被银川铁路公安处抓获,当日收监。罪犯陈泽耀被收监后陈述:其保外就医后在武汉市陆续看病4到5年的时间,在太原市看病将近1年,在大连市看病将近2年时间,后期2010年左右一直在济南市看病。罪犯陈泽耀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期间脱逃共计8年6个月15天。上述事实,有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通告、银川监狱银监发(2006)196号文件,拘留决定书,协查通报,罪犯陈泽耀归监后的讯问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泽耀在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届满后,在无续保的情况下,不遵守规定返监服刑,且在通告下发后也未按通告的要求返监办理续保手续,期间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共计8年6个月15天依法不计入执行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泽耀暂予监外执行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9年4个月7天继续执行,刑期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宁萍审判员  刘利英审判员  王文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