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桐执民字第17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桐庐江群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桐庐吉烨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759-1号申请执行人桐庐江群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绍江。被执行人桐庐吉烨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炳昌。申请执行人桐庐江群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庐吉烨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桐庐江群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6933.84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2570元、执行费904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吉烨针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吉烨针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桐庐江群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吉烨针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7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庐江群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吉烨针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