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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南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南刑初字第0006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孔盼,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武南检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891号的佳和旅社内,以15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三颗麻果,并容留刘某某在其旅社内吸食毒品,后被汉南区纱帽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当场收缴疑似毒品麻果两颗。经鉴定,被告人王某出卖的疑似毒品麻果中的两颗为毒品甲基苯丙胺,重量共计0.19克。2014年1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其经营的佳和旅社内,将两颗麻果以100元的价钱卖给在该旅社住宿的吸毒人员彭某,并容留其在旅社302房内吸毒,同时提供吸食用的麻果壶、吸管、锡纸等用品。2014年11月3日,彭某被纱帽街派出所民警查获。2014年1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佳和旅社内将两颗麻果以100元的价钱卖给吸毒人员周某,并容留其在旅社203房内吸食,同时提供吸食用的麻果壶、吸管、锡纸等用品。2014年11月3日,周某被纱帽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被告人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丁新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张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