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蒋伟锋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伟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599号原告:蒋伟锋,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谢社带,女,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系原告妻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滨江路富华大厦B座三层北2号。负责人:黄宏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明峰,公司职员。原告蒋伟锋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蒋伟锋的委托代理人谢社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伟峰诉称:2014年03月05日12时30分许,邓志洲驾驶原告所有的粤R×××××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创兴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清远市清远区××兴东路××村口路段时,与对向行驶左转弯驶入独松村路口由陈爱明驾驶的湘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摩托车乘客向灶贤受伤抢救无效死亡,陈爱明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情故认定书认定邓志洲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陈爱明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的损失为:更换零配件价格:1370元、修理项目价格1750元,共计3120元。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被告一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被告二作为事故辆湘D×××××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判决: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粤R×××××车辆的维修费用共256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前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一次性赔偿2000元给原告蒋伟锋(账号:62×××70,户名:蒋伟锋,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清远支行)。二、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权利义务即告终结。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邓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