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何馨申请执行张福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范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兆公司),住所地杭锦后旗陕坝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赵多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天懿,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现住杭锦后旗��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范梅,女,汉族,48岁,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范梅在陕坝农商银行有存款305元(账号:8704901210000001017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范梅在陕坝农商银行的存款305元(账号:8704901210000001017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元功审判员  王胜飞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娜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