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艾唯尔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苏州艾唯尔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北山陵园路***号。法定代表人:薛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臧志军,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艾唯尔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富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天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磊,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平精细公司)与被告苏州艾唯尔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艾唯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苏州艾唯尔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本院裁定确认本案由本院管辖,苏州艾唯尔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因苏州艾唯尔公司未到庭,2015年5月6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本院2015年7月30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平精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臧志军、被告苏州艾唯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平精细公司诉称:2012年5月15日、8月20日和11月26日,四平精细公司与苏州艾唯尔公司签订了制氢合同、补充合同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四平精细公司订购苏州艾唯尔公司生产的JFH-60/39型甲醇裂解制氢成套装置一套,设备由苏州艾唯尔公司负责运到四平精细公司工厂,费用由苏州艾唯尔公司负责,并保证因设备运输产生的风险由苏州艾唯尔公司自行承担。设备处理能力每小时达到60标立。合同还约定:苏州艾唯尔公司设备经四平精细公司预验收合格后若经苏州艾唯尔公司安装、调试后设备达不到合同要求,四平精细公司可要求退货,苏州艾唯尔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同种货币将已付货款全额退回四平精细公司。四平精细公司依约给付货款,但设备经多次调试,不能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每小时60标立。现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四平精细公司不得以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四平精细公司与苏州艾唯尔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判令苏州艾唯尔公司将设备款46.98万元返还给四平精细公司,四平精细公司将制氢设备返还给苏州艾唯尔公司,苏州艾唯尔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苏州艾唯尔公司辩称:苏州艾唯尔公司向四平精细公司交付的制氢设备质量合格,符合约定,不存在四平精细公司所称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形,苏州艾唯尔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四平精细公司拖欠苏州艾唯尔公司的尾款也应及时支付。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5日、8月20日和11月26日,四平精细公司与苏州艾唯尔公司签订了制氢合同、补充合同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四平精细公司订购苏州艾唯尔公司生产的JFH-60/39型甲醇裂解制氢成套装置一套,设备由苏州艾唯尔公司负责运到四平精细公司工厂,费用由苏州艾唯尔公司负责,并保证因设备运输产生的风险由苏州艾唯尔公司自行承担。设备处理能力每小时达到60标立。合同还约定:苏州艾唯尔公司设备经四平精细公司预验收合格后若经苏州艾唯尔公司安装、调试后设备达不到合同要求,四平精细公司可要求退货,苏州艾唯尔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同种货币将已付货款全额退回四平精细公司。四平精细公司依约给付货款,但设备经多次调试,不能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每小时60标立。2013年9月13日双方签订《关于制氢合同执行情况备忘录》,载明:1、存在问题:(1)苏州艾唯尔公司提供的制氢装置调试期间不能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每小时60标立,最高只能达到每小时55标立;(2)在试生产期间,苏州艾唯尔公司提供的制氢催化剂只能使用10天左右,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指标。2、就上述存在的问题,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苏州艾唯尔公司承诺在20天内彻底解决制氢装置存在的催化剂失活及产气量的问题,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是苏州艾唯尔公司问题,并且苏州艾唯尔公司不能在2013年12月31日前解决,按合同中第10条中第(2)款第①点执行。合同第10条第(2)款第①点内容为:“乙方(苏州艾唯尔公司)同意退货,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已付货款全额退还甲方(四平精细公司)。”该设备至今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每小时60标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合同》、《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关于制氢合同执行情况备忘录》,中国建设银行电汇凭证、收据及承兑汇票、中国建设银行电子转账凭证等。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四平精细公司诉讼请求和苏州艾唯尔公司答辩人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四平精细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无异议和补充。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了合同及协议,在发现设备存在问题时,又签订了备忘录,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四平精细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由苏州艾唯尔公司将返还设备款,四平精细公司将制氢设备返还给苏州艾唯尔公司的诉请因有双方约定,该诉请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艾唯尔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二、被告苏州艾唯尔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将设备款46.98万元返还给原告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收到全额设备款后15日内,将制氢设备返还给苏州艾唯尔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350元,保全费2970元由被告苏州艾唯尔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岩审 判 员 潘立国人民陪审员 徐大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