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5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但汉英与周锡兵、郑明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但汉英,周锡兵,郑明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136号原告:但汉英,女,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周锡兵,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郑明先,女,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但汉英与被告周锡兵、被告郑明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但汉英负担。审判员 叶 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思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