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刚诉赵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赵叶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3801号原告刘刚。被告赵叶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诉被告赵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刚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叶萍在神华神东煤炭集团物资供应中心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叶萍在神华神东煤炭集团物资供应中心的工资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瑞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