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王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该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被告双方已和好,该纠纷已解决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红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