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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罗作镋、魏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罗作镋,魏春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商初字第0035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江苏省无锡市五爱路88号。负责人肖作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振扬,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吕平,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作镋。被告魏春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建行)与被告罗作镋、魏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建行的委托代理人吕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作镋、魏春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无锡建行诉称事实:一、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罗作镋、魏春兰;贷款542000元于2010年4月17日发放,借款期限自2010年4月17日至2038年4月17日;贷款本金尚欠495877.05元;期内利率为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下调20%,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所确定的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罗作镋、魏春兰应承担无锡建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7171元。二、物的担保情况:罗作镋、魏春兰以其名下的xxxx-801房产为本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债权数额为542000元。请求法院判决:1、罗作镋、魏春兰归还借款本金495877.05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为6975.79元,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7.38%计算)。2、罗作镋、魏春兰支付无锡建行律师费17171元。3、无锡建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作镋、魏春兰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无锡建行诉称事实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委托划款承诺书、房屋他项权证、贷款截屏单、个人贷款对账单、委托代理合同等书证在卷证实,罗作镋、魏春兰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罗作镋、魏春兰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495877.05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为6975.79元,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应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38%计算),息随本清。二、罗作镋、魏春兰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代理费17171元。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罗作镋、魏春兰抵押的xxxx-801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542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还款及诉讼费的给付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0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680元(已由无锡建行预交),由罗作镋、魏春兰共同负担(无锡建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由罗作镋、魏春兰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罗作镋、魏春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无锡建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冯卫红代理审判员  方 华人民陪审员  肖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