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泗水华阳纸业有限公司、邢利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泗水华阳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催字第3号申请人:泗水华阳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利华。委托代理人:黄光业,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泗水华阳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00005123791970,出票日期为贰零壹伍年壹月贰拾玖日,出票人为温州澳能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国国投国际贸易广州公司,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伍年柒月贰拾玖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泗水华阳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泗水华阳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德锡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爱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