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孙××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511号原告孙××,农民。被告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韩学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金伟速 录 员 周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