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xx诉被告傅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傅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290号原告孙xx,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傅xx,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傅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xx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