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吴燕平,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杨式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邱瑞嫦,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蔚汉,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谢佩希。被告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戴海虹。被告吴福恒,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被告戴海虹,女,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被告孔祥峰,男,1979年8月ll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吴燕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吴福恒。被告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雪梅。被告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吴福恒。被告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吴福恒。被告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戴海虹。被告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吴福恒。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因与被告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吴燕平、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送达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466754.34元,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逾期仍未向本院交纳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应在收到本院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466754.34元,但其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照撤诉处理。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炜烽代理审判员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刘金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区翠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