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405号原告王某甲,现住榆树市。被告王某乙,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