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405号原告王某甲,现住榆树市。被告王某乙,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