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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3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小艳与王二元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艳,王二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114-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艳,女,196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二元,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70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二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王小艳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16日起算至本金执行完毕止,月利率为1.8%),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2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小艳与被执行人王二元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王二元向申请人王小艳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5万元,申请人王小艳自愿放弃剩余全部利息。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王二元自和解当日起每月以其在神华集团神朔铁路机务段工资收入的70%向申请人王小艳偿还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止,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王二元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