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曾德汉与熊小毛、郑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743号原告曾德汉,1958年5月10日。被告熊小毛。被告郑熊。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德汉诉被告熊小毛、郑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德汉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小毛、郑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德汉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熊小毛、郑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德汉撤回对被告熊小毛、郑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由原告曾德汉负担。审判长李旺审判员方俊人民陪审员舒雅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谢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