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靖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靖某某,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杜柏利。委托代理人郑瑞萍。被告程某某,户籍所在地扶余市。现下落不明。原告靖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靖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杜柏利、郑瑞萍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5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程美琦、长子程岩。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随其生活,由其自行抚育。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2枚,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扶余县三岔河镇西房身村治保委员会介绍信1枚,拟证明原、被告现已分居4年;3、扶余县三岔河镇西房身村治保委员会介绍信1枚,拟证明被告自2011年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4、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枚,拟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女程美琦、长子程岩。被告程某某未答辩、未到庭、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5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女程美琦(1992年10月29日生),长子程岩(2006年5月25日生)。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被告因与原告吵架外出务工,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结婚证2枚、扶余县三岔河镇西房身村治保委员会介绍信2枚、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枚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被告现下落不明,不尽家庭义务,致使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现下落不明,婚生子女随原告生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靖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女程美琦(1992年10月29日生)、婚生长子程岩(2006年5月25日生)随原告靖某某生活,由原告靖某某自行抚育。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靖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杨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