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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杨嘉丽与李峰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嘉丽,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64号申请人:杨嘉丽,女,2003年1月27日生,回族,住平泉县平泉镇水泉社区***号。法定代理人:杨艳宏,女,1974年2月13日生,回族,住平泉县平泉镇水泉社区***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李峰,男,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现工作单位:道虎沟乡政府。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平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平泉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