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刘春生与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刘春生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正街*号。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生。上诉人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春生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南法民初字第04125号民事判决,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通知上诉人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