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某诉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351号原告李某。被告郭某甲。委托代理人郭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志文代理审判员 张育源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