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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执复字第0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先琴与吴晓霞、周珊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中执复字第000010号申请复议人:刘先琴,女,汉族,住芜湖市。被申请人(案外人):吴晓霞,女,汉族,住芜湖市。被申请人(案外人):周珊,女,汉族,住���湖市。申请复议人刘先琴不服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4)镜执字第0038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4)镜执字第00386号执行裁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4)镜执字第00386号执行裁定。二、本案由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庆九审判员  吴丽群审判员  程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 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