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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阳江市华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春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华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春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993号原告:阳江市华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湖畔花苑朗日阁106房委托代理人:刘文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程金峰,该公司员工。被告:梁春光,男,成年,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华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春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江市华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以其与被告梁春光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江市华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江市华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显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冬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