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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法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卢XX与胡XX离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XX,胡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麦法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卢XX,男。被执行人胡XX,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XX与被执行人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XX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4)麦民一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学锋审 判 员  祝淑荣代理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新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