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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民初字第1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林福萍与崔怀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福萍,崔怀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初字第1212-2号原告林福萍,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崔怀东,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槐立保字第4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判决调解结案,被告崔怀东已经按照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崔怀东所有的鲁A979**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刘扬军人民陪审员  姜爱丽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