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4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629号原告:谢某某,女,1986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晓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清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 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