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3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俞利平与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利平,俞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037号原告:俞利平。被告:俞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利平与被告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俞利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俞利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俞辉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利平撤回对被告俞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依法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俞利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刘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祝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