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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34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瑛与张仲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瑛,张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484-2号申请执行人刘瑛,女,1968年11月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张仲玲,女,1969年9月出生,汉族,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502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瑛与张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张仲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张仲玲偿还申请人刘瑛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3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由被执行人张仲玲承担案件受理费4250元、执行费716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仲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神木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全案中止执行,并依法移送公安局处理。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情形恢复后,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子毅 关注公众号“”